知心外科

08-27 16:05

南京,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,质问:“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?”女租客懵了,孩子又不是你的为什么要告诉你?可男房东却说:“我的房子借死不借生,你们住这里晦气,限你一个星期内搬走……” 听到这句话,王女士第一反应不是收拾行李,而是看了一眼已经签好的租赁合同。合同期限整整一年,押金交了,三个月租金也付了,夫妻二人刚在2026年8月1日搬进南京这套房子。 合同里没有写孕妇不能居住,更没有约定怀孕以后房东可以提前收房。王女士心里很清楚,搬家并不是一句话的事,何况王女士正怀着孩子。 事情没有马上解决。社区介入协调后,房东不再坚持立刻让王女士夫妇搬走,却拿出一份新的《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》。王女士仔细一看,问题反而更多了。 告知书提出,租赁期间不能在房屋内生产、坐月子,不能让月嫂或者护理人员留宿,也不能摆放产后康复器械。 王女士还被要求在预产期前30日说明待产和休养地点,并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者其他住房证明。公开报道显示,王女士和丈夫并不接受这些新增条件。 争议到了这里,关键已经不是房东个人介不介意,而是原合同签完以后,一方能不能临时增加另一方的义务。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此有明确规定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,并遵循诚信原则。 合同内容需要改变时,通常应由双方协商一致。也就是说,房东可以提出补充条件,王女士也有权不同意。 只要原合同没有相应约定,一张后来出现的“告知书”,并不会因为房东签了字或者打印出来,就自动成为原合同的一部分。 更重要的一点,是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间的使用权不能混为一谈。房子属于房东,这一点没有争议,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以后,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也依法取得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。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布普法案例《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》中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。案件中的租客张某准备在合同到期后搬走,房东李某为了提前寻找新租客,多次使用备用钥匙带人进入出租屋看房。 张某认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,双方发生纠纷。法院处理时明确指出,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保障承租人正常、安宁地使用房屋,房东拥有所有权,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进入或者干预承租人的正常居住。 这个案例虽然和王女士怀孕不是同一件事,却说明了住宅租赁中的一个基本边界。租客交付租金以后,租下的不只是一个放行李的地方,还包括合同期限内合法、正常居住的权利。怀孕本身并不会让已经成立的住宅租赁合同自动失效。 房东提到的“借死不借生”,同样不能直接改变双方已经签署的合同。我国民法典确实承认,在法律没有规定时,部分民事纠纷可以参考习惯处理,但适用习惯有明确前提,不能违反法律,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更不能由合同一方拿个人习惯作为理由,单方面增加另一方原本没有承担的义务。 王女士面对的另一个现实问题也很直接。假如房东坚持要求一个星期内搬走,剩下大半年的合同怎么办?已经付出的搬家费用怎么办?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。 第五百七十八条还规定,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换句话说,房东一句“不租了”,并不能把已经签订的合同直接清零。 王女士后来没有继续在这套房子里耗下去。根据2026年8月20日前后的公开报道,王女士重新找到了住房,原房东同意支付违约金和搬家费用。 这场纠纷最后处理的依据,其实并不复杂。个人可以有生活习惯,也可以在出租房屋前明确表达合理要求,但合同一旦依法成立,双方就要按照约定办事。 没有提前写入合同的限制,不能等租客交钱入住以后再强行追加。对于王女士来说,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和房东争论哪一种风俗更合理,而是已经签下的租赁合同,以及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和正常居住权利作出的明确规定。 信息来源:法治日报《租客怀孕被要求一周内搬走,房东称 “借死不借生”。租客已搬离,房东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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